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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8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依本辦法應實施統一發證者,係指下列登記: 一、商業登記。 二、營業登記。 三、其他依法律或法律授權所定命令應辦理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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