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8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應實施統一發證者,係指下列登記:
一、商業登記。
二、營業登記。
三、其他依法律或法律授權所定命令應辦理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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