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