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凡於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為個人資料之電腦
  處理、蒐集、利用或國際傳遞,應依本辦法辦理許可登記並取得執照。
  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並發給執照者,不
  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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