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溫泉取供事業開發溫泉,應附土地同意使用證明,並擬具溫泉開發及使用
計畫書、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或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向開發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或補辦開發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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