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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溫泉取供事業開發溫泉,應附土地同意使用證明,並擬具溫泉開發及使用 計畫書、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或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向開發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或補辦開發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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