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主管,對其所
屬人員,應本綜覈名實、獎優懲劣之旨、客觀公平考核,作適當之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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