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26日

條文關聯

  中船公司對左列事項,應報請經濟部核轉、核定、核備或備查。
  一、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規程之核定。
  二、資本額之調整及轉投資之核轉。
  三、派駐國外常設機構之設立與撤銷之核轉。
  四、長、中程計畫之核轉。
  五、年度計畫之核定。
  六、計畫型資本支出預算及列管追縱之核轉或核定。
  七、重大資本支出計畫預算之變更(計畫之撤銷或整個變更)之核轉。
  八、年度營業預決算之核轉。
  九、五年以上國內借款,其金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及發行公司債
      之核定。
  十、一年以上之國外借款之核轉。
  十一、土地房屋及主要機器設備之變賣或交換之核定。
  十二、董事長及總經理薪給標準之核定。
  十三、年度計畫及預算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業務、會計、人事
        、及工程進度等月報表之備查。
  十四、公司組織規程、人事規章、財務會計規章、及採購營建規章之核
        備。
  十五、年度經營績效考核之核轉。
        上列事項,依法應分送有關機關者,由中船公司逕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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