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漁業用鹽,由實際從事捕魚及漁類養殖之漁業人,向
  鹽政機關申請核定,並以左列用途為限:
  一、漁獲物防腐之用。
  二、魚類病害防治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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