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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附設停車場管理及收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為有效運用停車場地供洽公民眾停放車輛及維護停車場地秩序、交通行 車安全及清潔管理,特訂定本辦法,以為有效管理。 本辦法所定之管理及收費得委任本局所屬各區監理所或委託民間團體辦 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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