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共運具:指提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包括市區汽車客運、公路汽
車客運、大眾捷運系統、輕軌運輸系統、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所營鐵路運輸系統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推動之公共自行車租
賃系統及渡輪系統等。
二、公共運輸定期票:指預付一定金額購買,得於特定期間內,依規定方
式重複搭乘使用各類公共運具之票證。
三、都會生活圈:指與北部、中部、南部主要都會生活環境條件緊密連結
之區域。
四、單一訂價定期票:指訂定單一價格之公共運輸定期票。
五、城際、都市內定期票:指依搭乘公共運具或區域範圍之區別,訂定不
同價格之公共運輸定期票。
〔立法理由〕 一、為推動不同適用天數之定期票,爰配合修正公共運輸月票之名稱及定
義。
二、鑒於「臺灣鐵路管理局」已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改制為「國營臺灣
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爰配合修正該組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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