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各郵區工商郵件服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郵局接受委託服務項目,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提供工商界各種郵寄名單,作交寄工商郵件及各種商品之用。
  二、代辦書寫收件人姓名地址。
  三、代辦各類商品郵件之封裝。
  四、代辦各類郵件交寄手續。
  五、代辦利用郵政服務推銷其商品之設計規劃。
  六、其他有關工商服務委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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