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新增
業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其涉及
外匯業務者,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中華郵政公司經許可辦理新增業務者,應於開辦前將開辦日期報交通部會
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央銀行備查。
〔立法理由〕
郵政儲金匯兌法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將屬「財政部」之
權責事項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爰配合將本條原列「財政
部」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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