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保險商品,係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 司)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所經營之商品,其內容包括保險單條款、要保書、 保險費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指定之相關資料。
配合機關組織調整,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爰修正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