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保險商品,係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
司)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所經營之商品,其內容包括保險單條款、要保書、
保險費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指定之相關資料。
〔立法理由〕
配合機關組織調整,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爰修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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