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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以下簡稱無線電講機),係指使用 頻率為二六.九六0-二七.四一0兆赫,電功率為五瓦特以下,供短 距離通信之無線電話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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