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廣播電視業者:指依廣播電視相關規定,由行政院新聞局核准經營
      或製播廣播電視業務之業者。
  二、中繼:指將無線電信號接收、放大、變頻並轉發。
  三、衛星機構:指經國際相關衛星組織或機構核准,擁有在太空運行中
      或即將發射運行之衛星,並經營該衛星轉頻器出租、出售之國內、
      國外機構。
  四、衛星轉頻器(以下簡稱轉頻器):指設置於衛星上之通信中繼設備
      ,其功用為接收地面站發射之上鏈信號,將其放大、變換成下鏈頻
      率,再經功率放大後向地面發射。
  五、衛星轉頻器經營者(以下簡稱轉頻器經營者):指國內、外衛星機
      構,含其分公司或代理商,經營轉頻器之出租或出售業務者。
  六、衛星地面站(以下簡稱地面站):指架設於地面之無線電收、發信
      機及其附屬相關設備,其接收或發射信號之對通臺為轉頻器。
  七、衛星地面站經營者(以下簡稱地面站經營者):指設置地面站,接
      受他人委託發送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信號者。
  八、壓縮技術:指將信號經轉換、處理過程,以減少所需資訊量,使轉
      送該信號所需頻寬縮小之技術。
  九、鎖碼:指將節目信號適當編碼,使未裝設合法授權之解碼器者無法
      收信之技術。
  十、電功率:指發射機輸出端之射頻功率。
  十一、上鏈:指地面站發射至衛星所構成之無線電鏈路。
      其鏈路構成包括地面站之發射機與天線、地面站及衛星間之轉輸路
      徑、衛星天線及接收機。
  十二、下鏈:指衛星發射至地面站所構成之無線電鏈路。其鏈路構成包
      括衛星之發射機及天線、衛星與地面站間之傳輸路徑、地面站天線
      及接收機。
  十三、主要業務:指經主管機關指配使用之無線電頻率,有權不受其他
      業務無線電頻率干擾之業務。
  十四、次要業務:指經主管機關指配使用之無線電頻率,
      不得干擾主要業務,且須忍受主要業務無線電頻率干擾之業務。
  十五、衛星廣播電視轉播車(以下簡稱轉播車):指將地面站設備裝置
      於機動車輛上可移動之地面站。
  十六、工程主管:綜理地面站全盤工程技術事項,並負責及監督地面站
      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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