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經營定期航線之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
二、經營國際商務專機之普通航空業。
前項之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以下簡稱業者)應訂定個人
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
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本計畫之內容應包括第三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相關組織及程序,並應定
期檢視及配合相關法令修正。
〔立法理由〕
一、為強化個人資料國際傳輸保護措施,行政院一百十年八月六日研商「
    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國際傳輸之限制」第二次會議紀要,將普通航空
    業納入保護業別。鑒於普通航空業經營項目包括空中遊覽、勘察、照
    測、消防、搜尋、救護、拖吊、噴灑、拖靶勤務、商務專機等業務,
    其中僅經營國際商務專機之業者,有將旅客資料傳輸至國外機場相關
    單位情形,爰於第一項將經營國際商務專機之普通航空業納入規範,
    並分列二款規定,以資明確。
二、配合第一項之修正,第二項酌作文字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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