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影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
本辦法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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