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之獎懲,由各該機關、學校按權責核定發布。退 休或離職(亡故者除外)人員之獎懲,仍應併同發布獎懲令,並於人事 資料內註記。但報本院核派人員,依規定核予一次記大功(過)以上獎 懲時,應於核定發布之次月十五日以前,以獎懲令副本彙送本院備查。 各機關、學校發布之獎懲令,應敘明獎懲之法令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