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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具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以下稱多重醫事資 格者)執業,應擇一資格辦理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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