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人之職務如下:
一、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向精神醫療機構提供意見。
二、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嚴重病人之權益。
三、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協助嚴重病人接受專科醫師診斷及確
認嚴重病人身分。
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即時給予嚴重病人緊急處置。
五、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協助嚴重病人就醫及諮詢。
六、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協助嚴重病人接受社區治療。
七、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協助嚴重病人辦理住院。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定明保護人之職務,依據本法相關規定,臚列職務範圍包含:出院
準備計畫意見提供、維護嚴重病人之權益、診斷證明書有效期間屆滿
前確認身分、緊急處置、就醫或向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諮詢協助、社區
治療協助及協助辦理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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