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指導醫師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指導醫師(以下稱指導醫師
  ),應具下列資格:
  一、領有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並實際執行急診醫療工作者。
  二、經指導醫師訓練合格持有證明者。
  前項指定於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源不足之地區,得商請鄰近直轄市、
  縣(市)符合資格之醫師同意後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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