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體研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條文關聯

人體研究應尊重研究對象之自主權,確保研究進行之風險與利益相平衡,
對研究對象侵害最小,並兼顧研究負擔與成果之公平分配,以保障研究對
象之權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