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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體研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適用範圍)
人體研究應尊重研究對象之自主權,確保研究進行之風險與利益相平衡, 對研究對象侵害最小,並兼顧研究負擔與成果之公平分配,以保障研究對 象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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