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商受託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品藥物署)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
規定,委託藥商製造管制藥品時,應訂定委託契約,載明委託製造項目、
相關權利義務、爭議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
受託藥商依前項規定簽訂契約後,應於製造管制藥品前,報食品藥物署同
意後,始得製造。
〔立法理由〕
明定委託製造辦理方式及受託藥商之製造,應經食品藥物署事前同意後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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