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品藥物署)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 規定,委託藥商製造管制藥品時,應訂定委託契約,載明委託製造項目、 相關權利義務、爭議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 受託藥商依前項規定簽訂契約後,應於製造管制藥品前,報食品藥物署同 意後,始得製造。
明定委託製造辦理方式及受託藥商之製造,應經食品藥物署事前同意後為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