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指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且經醫學評
估有重大傳染風險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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