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前遺傳診斷暨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產前遺傳診斷:指應用醫學科技取得妊娠組織、胎兒細胞或胎兒代
      謝物等檢體進行胎兒診斷。
  二、產前遺傳檢驗機構:指利用遺傳學科技,從事前款檢體檢驗之醫療
      機構或醫事檢驗機構。
  三、遺傳諮詢:指提供受檢人遺傳疾病各項資訊及可能生育選擇之諮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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