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
    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二、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三、第三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
    作之外國人,且從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之
    工作。
四、認可醫院: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得辦理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前健
    康檢查之國外醫院。
五、指定醫院: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得辦理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
    康檢查之國內醫院。
六、都治服務:指經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關懷員送藥及親眼目睹病人服藥
    之服務(Directly Observed Treatment Short-Course, DO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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