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管理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依銀行法及本
  辦法之規定,就左列各項具文向中央銀行申請指定為辦理外匯業務銀行
  。(以下簡稱指定銀行)
  一、財政部核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辦理外匯業務之範圍。
  三、對國外往來銀行之名稱及其所在地。
  四、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姓名、住址。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資本或營運資金及其外匯資金來源種類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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