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游離輻射:指直接或間接使物質產生游離作用之電磁輻射或粒子輻
      射。
  二、放射性:指核種自發衰變時釋出游離輻射之現象。
  三、放射性物質:指可經由自發性核變化釋出游離輻射之物質。
  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指核子反應器設施以外,用電磁場、原子核
      反應等方法,產生游離輻射之設備。
  五、放射性廢棄物:指具有放射性或受放射性物質污染之廢棄物,包括
      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
  六、輻射源:指產生或可產生游離輻射之來源,包括放射性物質、可發
      生游離輻射設備或核子反應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之物料
      或機具。
  七、背景輻射:指下列之游離輻射:
    (一)宇宙射線。
    (二)天然存在於地殼或大氣中之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
    (三)一般人體組織中所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
    (四)因核子試爆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含放射性物質之全球落塵釋出之
          游離輻射。
  八、曝露:指人體受游離輻射照射或接觸、攝入放射性物質之過程。
  九、職業曝露:指從事輻射作業所受之曝露。
  十、醫療曝露:指在醫療過程中病人及其協助者所接受之曝露。
  十一、緊急曝露:指發生事故之時或之後,為搶救遇險人員,阻止事態
        擴大或其他緊急情況,而有組織且自願接受之曝露。
  十二、輻射作業:指任何引入新輻射源或曝露途徑、或擴大受照人員範
        圍、或改變現有輻射源之曝露途徑,從而使人們受到之曝露,或
        受到曝露之人數增加而獲得淨利益之人類活動。包括對輻射源進
        行持有、製造、生產、安裝、改裝、使用、運轉、維修、拆除、
        檢查、處理、輸入、輸出、銷售、運送、貯存、轉讓、租借、過
        境、轉口、廢棄或處置之作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者。
  十三、干預:指影響既存輻射源與受曝露人間之曝露途徑,以減少個人
        或集體曝露所採取之措施。
  十四、設施經營者:指經主管機關許可、發給許可證或登記備查,經營
        輻射作業相關業務者。
  十五、雇主:指僱用人員從事輻射作業相關業務者。
  十六、輻射工作人員:指受僱或自僱經常從事輻射作業,並認知會接受
        曝露之人員。
  十七、西弗:指國際單位制之人員劑量單位。
  十八、劑量限度:指人員因輻射作業所受之曝露,不應超過之劑量值。
  十九、污染環境:指因輻射作業而改變空氣、水或土壤原有之放射性物
        質含量,致影響其正常用途,破壞自然生態或損害財物。
〔立法理由〕
  明定本法專有名詞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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