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定鈾、釷等礦物,其分類如下:
一、鈾礦物、釷礦物或鈾釷混合之礦物,其含有鈾、釷之成分重量比在百
    分之0.0五以上者。
二、任何物理或化學形式之鈾、釷或二者之混合物,其含有鈾、釷之成分
    重量比在百分之0.0五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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