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定鈾、釷等礦物,其分類如下: 一、鈾礦物、釷礦物或鈾釷混合之礦物,其含有鈾、釷之成分重量比在百 分之0.0五以上者。 二、任何物理或化學形式之鈾、釷或二者之混合物,其含有鈾、釷之成分 重量比在百分之0.0五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