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為辦理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之登錄,應邀請相關學者專家並會同
有關機關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前項登錄之審查,包含對其特定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之安全及規格符合性
所為之型態安全審查。
〔立法理由〕
為確保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之登錄作業審查之公正性及專業性,同時考量
載具從事之太空活動可能涉及不同機關之主管業務,爰定明登錄審查應由
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組成審查小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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