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91.01.22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會務委員會)每次會期為三日,事業
  區域在二萬公頃以上者,得由水利會視業務需要、議案多寡,將會期定
  為三日至五日。但議案較多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原會期日數
  ,以一次為限,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務委員會幕僚業務由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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