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指下列各種貸款:
一、農機貸款。
二、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
三、輔導漁業經營貸款。
四、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
五、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
六、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
七、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
八、農家綜合貸款。
九、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
十、造林貸款。
十一、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
十二、農業節能減碳貸款。
十三、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
十四、休閒農場貸款。
十五、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
十六、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
十七、農業保險貸款。
十八、農民紓困貸款。
十九、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
二十、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
〔立法理由〕 一、政府雖已提供低利優惠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及擴大推動農業保險以
支持農民,惟於農民遭遇特殊緊急情況,急需資金週轉時,因農民較
不易於短時間內自一般商業銀行取得資金,為協助農民即時取得生活
及營農資金,度過經濟困難,使其安心營農,進而提升農業經營成效
,於現有十九種專案農貸外,新增第十八款之「農民紓困貸款」,對
於遭遇緊急情況,致生活陷入困難需要紓困之農民,提供緊急之家計
生活週轉資金。
二、現行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款次移列為第十九款及第二十款,文字未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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