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選舉、罷免事務之計
      畫、辦理及指揮、監督事項。
  二、關於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選舉、罷免事務之計畫、辦理及指揮、
      監督事項。
  三、關於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
      市長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四、關於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縣(市)長、鄉(鎮、
      市)長及村、里長選舉、罷免事務及監察之監督事項。
  五、關於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之擬定事項。
  六、關於省(市)選舉委員會委員人選之提報及縣(市)選舉委員會委
      員之派充事項。
  七、關於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及直轄市議員、直轄
      市長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八、關於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及直轄市議員、直轄
      市長選舉候選人資格審定、選舉、罷免結果之審定及當選證書之製
      發事項。
  九、關於選舉、罷免法令之訂定、修正及解釋事項。
  十、關於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有關書件表冊之訂定與核定事項。
  十一、關於選舉競選經費之查核與備查事項。
  十二、關於選舉候選人、政黨競選費用補貼事項。
  十三、關於選舉宣導之策劃事項。
  十四、關於政黨使用電視及其他大眾傳播工具從事競選宣傳活動事項。
  十五、關於總統、副總統、直轄市長選舉電視政見發表會之辦理事項。
  十六、關於選舉、罷免事務之研究發展及選舉資料之蒐集、運用事項。
  十七、關於開票統計作業規劃及資訊業務辦理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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