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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並基於國家之平等互惠原則,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得會商文化部訂定本辦法許可之人數數額,並由本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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