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並基於國家之平等互惠原則,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得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國內就業市場情勢、雇主之業別
、規模、用人計畫、營運績效及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之貢獻,核定雇主
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之名額。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