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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發動機器與工廠之定義)
本法第一條所稱發動機器,係指凡能藉能量變化從事工作或轉換工作形態 之機械構造。所稱工廠,係指凡僱用工人從事製造、加工、修理、解體等 作業場所或事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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