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所稱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施行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三、國家標準或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法規規範相關構造規格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
      者。
  四、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適用國外檢查標準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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