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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提報單位:指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 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二、參加對象:提報單位之員工、教師、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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