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提報單位:指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
    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二、參加對象:提報單位之員工、教師、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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