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及所屬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利用,須符合本法第七 條及第八條規定。 個人資料依有關法令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或為國際傳遞及利用時,應由 各該資料檔案承辦單位填具報告書(如附表一)簽報 署長或其授權之 人核准後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