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署及所屬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利用,須符合本法第七
  條及第八條規定。
  個人資料依有關法令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或為國際傳遞及利用時,應由
  各該資料檔案承辦單位填具報告書(如附表一)簽報  署長或其授權之
  人核准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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