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電動機車:係指依經濟部發展電動機車補助及獎勵實施要點規定,由
    該部認可之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或代理商所生產或進口已通過電
    動機車性能及安全測試之可抽取式鋰電池電動機車。
二、電池交換系統: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供電動機車使用者快速交換電池
    之系統:
  (一)電池交換系統軟硬體內涵包括中控中心、電池交換站、電動機車
        用戶會員(以下簡稱會員)、會員購置之第一組電池組、系統補
        充之電池組、供會員機車使用之電池組並聯供電管理晶片(以下
        簡稱並聯晶片)、維修站與經營管理及維修人員組成,並區分為
        主系統與子系統。
  (二)主系統下之子系統各有前項之軟硬體內涵,使用外型與大小、充
        電連結器及功能規格均相同之電池組,各子系統會員之機車可至
        不同子系統交換電池組及充電;各子系統會員之機車可使用與主
        系統下其他子系統不同之並聯晶片。
  (三)電池交換站所設置之交換機台具有數個電池組交換槽,並可同時
        自動為該等電池組充電。
  (四)系統所使用之電池組具有管理晶片,可儲存電池組本身、所有人
        及每次使用車輛之編碼,記錄維修次數及項目、充放電次數、每
        次充放電量充電機台編號、充電日期與時間及計費之紀錄與統計
        ,溫度、容量、電池製造商代號、營運商代號、電池製造日期及
        電池序列號,並可傳輸前述資訊予電池交換機台及電動機車之管
        理晶片,讓使用者完成費用扣款,並獲得電動機車與電池組使用
        、維修與性能及付費之歷史紀錄。
  (五)具有供會員電動機車使用之並聯晶片,可負責並聯電池組與三家
        以上不同廠牌電動機車間運作功能需求;可並聯三家以上不同製
        造廠與三種以上不同材料製造且符合主系統功能規格之電池組,
        並維持電動機車供電需求。
  (六)交換機台具有使用者操作介面,可由使用者自行操作;具有網路
        連結功能,可與中控中心連線,進行所有交換機台、電池組與交
        換之監控及交換日期、時間、交換者資料、扣款金額、電池序列
        號、交換累積次數、交換站代號、電池製造商代號及營運商代號
        等營運資料傳輸,並與中央主管機關建立營運資料即時傳輸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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