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指前條法律規定之專責人員、專業技術人
員,其類別與級別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其級別分為甲級及乙級。
(二)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其級別分為甲級及乙級。
(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其級別分為甲級、乙
級及丙級。
(四)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
1.廢棄物清除專業技術人員,其級別分為甲級、乙級及丙級。
2.廢棄物處理專業技術人員,其級別分為甲級及乙級。
(五)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
1.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
2.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
3.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
(六)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
(七)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
(八)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
二、訓練:指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證照訓練、到職訓練及在職訓練
。
〔立法理由〕 配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九條明文關注化學物質運用相關規
定準用該法第十八條,為落實規範關注化學物質準用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
術管理人員之規定,爰修正第一款第三目。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