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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專責人員)
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分左列二種: 一、甲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 二、乙級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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