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以下簡稱固定污染源)因改善製程或裝置控制設 備,能有效減少或去除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且未經稀釋之月平均排放濃 度較排放標準四分之三為低者;未訂有排放標準者,其製程或裝置控制 設備能有效減少或去除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者,得申 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