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20日

條文關聯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以下簡稱固定污染源)因改善製程或裝置控制設
  備,能有效減少或去除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且未經稀釋之月平均排放濃
  度較排放標準四分之三為低者;未訂有排放標準者,其製程或裝置控制
  設備能有效減少或去除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者,得申
  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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