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及督導。
  二、全國性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之訂定、研議及釋示。
  三、全國性室內空氣品質管理之督導、獎勵、稽查及核定。
  四、全國性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五、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機構之許可及管理。
  六、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室內空氣
      品質管理之協調或執行事項。
  七、全國性室內空氣品質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
  八、室內空氣品質管理之國際合作及科技交流。
  九、其他有關全國性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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