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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廢水代處理業(以下簡稱代處理業),係指受工廠、礦 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委託,處理其產生之事業廢水之營利事 業。 代處理業最低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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