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3日

條文關聯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土壤:指陸上生物生長或生活之地殼岩石表面之疏鬆天然介質。
  二、地下水:指流動或停滯於地面以下之水。
  三、底泥:指因重力而沉積於地面水體底層之物質。
  四、土壤污染:指土壤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致變更品質,有影
      響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
  五、地下水污染:指地下水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致變更品質,
      有影響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
  六、底泥污染:指底泥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致影響地面水體生
      態環境與水生食物的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
  七、污染物:指任何能導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外來物質、生物或能量
      。
  八、土壤污染監測標準:指基於土壤污染預防目的,所訂定須進行土壤
      污染監測之污染物濃度。
  九、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指基於地下水污染預防目的,所訂定須進行
      地下水污染監測之污染物濃度。
  十、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指為防止土壤污染惡化,所訂定之土壤污染管
      制限度。
  十一、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指為防止地下水污染惡化,所訂定之地下
        水污染管制限度。
  十二、底泥品質指標:指基於管理底泥品質之目的,考量污染傳輸移動
        特性及生物有效累積性等,所訂定分類管理或用途限制之限度。
  十三、土壤污染整治目標:指基於土壤污染整治目的,所訂定之污染物
        限度。
  十四、地下水污染整治目標:指基於地下水污染整治目的,所訂定之污
        染物限度。
  十五、污染行為人:指因有下列行為之一而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人
      :
      (一)洩漏或棄置污染物。
      (二)非法排放或灌注污染物。
      (三)仲介或容許洩漏、棄置、非法排放或灌注污染物。
      (四)未依法令規定清理污染物。
  十六、潛在污染責任人:指因下列行為,致污染物累積於土壤或地下水
      ,而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人:
      (一)排放、灌注、滲透污染物。
      (二)核准或同意於灌排系統及灌區集水區域內排放廢污水。
  十七、污染控制場址:指土壤污染或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之場址,其污
        染物非自然環境存在經沖刷、流布、沉積、引灌,致該污染物達
        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
  十八、污染整治場址:指污染控制場址經初步評估,有嚴重危害國民健
        康及生活環境之虞,而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公告者。
  十九、污染土地關係人:指土地經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或污染整治場址
        時,非屬於污染行為人之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
  二十、污染管制區:指視污染控制場址或污染整治場址之土壤、地下水
        污染範圍或情況所劃定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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