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石油化學業放流水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高含氮製程:係指下列含氮製程,且作業廢水水量達放流口許可核准
    之排放水量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一)三氟化氮與電子級液氨製造程序。
  (二)甲基丙烯酸酯類(MMA)化學製造程序。
  (三)丙烯腈製造程序。
  (四)丙烯腈-丁二烯共聚合物(AB)化學製造程序。
  (五)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合物(ABS)化學製造程序。
  (六)丙烯腈-苯乙烯共聚合物(AS)化學製造程序。
  (七)己內醯胺製造程序。
  (八)硫酸銨化學製造程序。
  (九)聚醯胺塑膠(尼龍)製造程序。
二、新設事業:指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前尚未完成規劃者,
    或已完成規劃,但尚未完成工程招標者。
三、既設事業:指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日前已完成建造、建
    造中或已完成工程招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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