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初步評估:指進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以下簡稱控制場址
      )污染影響潛勢評估,並依評估結果評定是否公告為土壤、地下水
      污染整治場址(以下簡稱整治場址)。
  二、處理等級評定:指依場址污染影響潛勢評估總分,評定由土壤及地
      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支出費用之控制場址、整治場址優先順序。
  三、場址污染影響潛勢評估:指進行土壤污染途徑影響潛勢評分及地下
      水污染途徑影響潛勢評分。
  四、污染範圍調查:指調查污染場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分布狀況。
  五、對環境影響之評估:指依場址污染潛勢評估總分評估污染場址對國
      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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