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環境衛生用藥:指一般環境衛生用藥、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及其原體
      。包括殺蟲劑、殺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
      定之用藥。
  二、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指以環境衛生用藥原體經加工調製,不用其原
      名稱,所含之主成分,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限量,耐久儲
      存,使用簡便之藥品。
  三、特殊環境衛生用藥:指以環境衛生用藥原體加工調製而需稀釋或在
      安全防護措施下,限由各級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或病媒防治業者使
      用之環境衛生用藥。
  四、環境衛生用藥原體:指用以製造一般及特殊環境衛生用藥所需之有
      效成分。
  五、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指經營環境衛生用藥之製造、加工、分裝及
      自製產品批發、零售、輸出、輸入原料之業者。
  六、環境衛生用藥販賣業:指經營環境衛生用藥之批發、零售、輸入及
      輸出業者。但不包括一般環境衛生用藥之批發商及零售商。
  七、病媒防治業:指以使用環境衛生用藥驅除蟲、鼠等病媒及殺菌消毒
      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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