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定專業技術人員分為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環境用藥販
賣業專業技術人員及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等三類。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所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
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酌修文字。
二、本條後段文字移列修正為第二項,參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
    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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