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專業技術人員分為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環境用藥販 賣業專業技術人員及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等三類。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所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 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一、第一項酌修文字。 二、本條後段文字移列修正為第二項,參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 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