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運動部。
〔立法理由〕
一、配合運動部之成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監督機
    關改為運動部,爰修正第一項,並列為本條文。
二、現行教育部指定教育部體育署督導本中心,運動部成立後,無委託或
    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之必要,爰刪除第二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