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運動部。
一、配合運動部之成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監督機 關改為運動部,爰修正第一項,並列為本條文。 二、現行教育部指定教育部體育署督導本中心,運動部成立後,無委託或 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之必要,爰刪除第二項。